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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信访行为 维护信访秩序

更新时间:2014-05-03 16:11:37 点击次数:1895次 来源: 作者:信访办

一、规范信访事项受理程序

2014年4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家信访局首次出台专门文件,规范信访事项受理程序,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今年51日起实施。现将规范的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流程向胜利农场的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告知:

(一)信访事项如何提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与农场相关生产、经营、生活等问题的,应向管理区或居民委提出,如对管理区、居民委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到农场信访办或机关一楼的群众来访接待室提出。

(二)信访办理有何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原则,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三)信访事项向谁提出?

信访人应向管理区或居民委提出,如对管理区、居民委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到农场信访办或机关一楼的群众来访接待室提出。对于跨越农场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四)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如何规定?

1.受理—有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应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期禁超30日。

3.复查—可自收到书面答复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上一级机关复查。

4.复核—信访人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答复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五)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6种情况)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二、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部门对于已经进入或者应当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不予受理;对群众来访中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不予交办;涉及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不予协调。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引导其到政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反映问题。

三、畅通网上信访渠道,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胜利农场的门户网站《胜利在线》设有民情信箱,胜利农场的广大群众可以通过民情信箱反映信访诉求,由信访办主要负责,进行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答复。方便群众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群众的信访成本,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

胜利在线网址:http://www.jsjslnc.com/

四、依法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信访人以走访形式反映情况的,应当有序到农场信访办递交信访材料表达诉求,不得为达到个人目的,到农场机关或上级办公场所实施造势要挟、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无理缠访和非正常上访行为,对挑头煽动、组织串联集体访的骨干人员,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置、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为胜利农场的居民要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违法信访活动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合理合法信访问题必将得到解决,非法信访必将遭到拒绝和抵制。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我们广大群众要齐心协力,遵纪守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建立规范的信访秩序。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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