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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胜利农场(公司) 管理区基层权力清单暨廉政风险告知书

更新时间:2018-07-26 17:20:56 点击次数:880次 来源:胜利农场 作者:admin

黑龙江省   胜利  农场(公司)

管理区基层权力清单暨廉政风险告知书

 

广大承包方(及 胜利 农场管理区所有相关单位):

根据   胜利  农场(公司)管理、监督有关要求,从监督基层管理人员微权力不被滥用和保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角度,现将管理区主任《授权委托书》有关内容(基层权力清单)暨相关廉政风险和负面清单授权、眀责并通告如下:

委托单位:黑龙江省 胜利农场(公司),负责人:俞高江 ,职务:场长(总经理),受托人为   胜利 农场(公司)管理区主任。受托人在 胜利 农场(公司)管理区担任主任期间行使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受托人有权依据农场(公司)有关规定,要求本管理区的土地承包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和交纳土地承包费等应交款项,并报农场(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不得提前向承包方(家庭农场等意向承包方)作出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诺。国有土地承包合同要使用农场(公司)统一规定文本,管理区不得私自变更、增加合同条款或增加、降低承包费标准。

二、受托人有权采取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方式、方法督促承包方履行国有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承包方应缴费用款项必须按照农场(公司)当年一号文件(或相关合法文件)规定的费用标准收取,由实际承包方本人亲自到“阳光核算服务大厅”自行办理或金额机构授权委托支付,受托人不得以管理区名义私自收取,不得代收、代缴。

三、受托人有权根据农场(公司)制定的各项农业生产方案及要求,对承包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

四、受托人必须按农场(公司)要求做好本辖区的国有土地及自然资源管理、国有自然资源(耕地、林地、草原、水面等)发包管理及承包费催缴、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工作,并对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畜牧业生产、林木看管、环境保护等工作负有管理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受托人有权对本管理区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受托人按照农场(公司)核定编制对管理区副主任以下(包括副主任)人员享有提名推荐权,经农场(公司)依照相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后按程序聘任。

六、受托人必须严格制定本管理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必须履行对本管理区工作人员管理、考核义务,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七、受托人有权管理和维护本管理区的国有资产,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受托人无权对本管理区资产进行处置,如需处置,必须经农场(公司)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八、受托人有权对本管理区辖区内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有权制止未经批准的随意挖沟、挖坑、取土、筑坝等一切破坏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行为。

九、受托人对本管理区辖区内农业基础设施、公益设施负有管护责任,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新建、改建、扩建。

十、受托人有权依据农场(公司)有关规定,指派专人负责承包方订购物资的管理与核算,不得私自购入或代销任何农用物资或向承包方摊派。

十一、受托人必须遵守农场(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禁止以管理区或个人职务身份及管理人员名义实施金融机构贷款、筹措拆借资金及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出借资金、垫支等行为,不得私设小金库、打白条,禁止截留、挪用、中转或代办承包方贷款、惠农资金、农业风险理赔款、粮款、人工费、机械作业费、债权债务往来款等各种涉农和涉及群众资金。禁止巧立名目擅自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增加承包方负担。

十二、受托人有权在批复的刚性预算指标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受托人有权按规定申请弹性预算指标,经农场(公司)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批发生的预算外支出,由受托人及相关人员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受托人有权按农场(公司)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回收各类欠款;受托人每年要和群众对账及签订认账单,并禁止发生管理区任何垫支行为;受托人收取陈欠及往来资金必须要求对方到“阳光核算服务大厅”办理,不得存入个人账户或中转、代办,不得坐收坐支;受托人不许发生现金交易,所有相关单位或个人业务都要从银行转账办理。

十四、受托人不得以资金安全、收缴承包和有关生产费用或欠款等为由,集中管理承包方个人贷款卡、惠农补贴卡和农业风险理赔卡等涉农惠农资金或单方截留、转收承包费等应交费用款项。

十五、受托人有告知承包方不“顶名代签土地承包合同”,不“拆分土地承包合同”的义务;一经发现承包方诚信缺失、弄虚作假行为,要及时上报,以便于农场(公司)按照合同及承诺约定解除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

十六、受托人不得以管理区或管理人员的名义,经手办理承包方用于偿还贷款资金或粮食产品,不得参与合作社、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和管理区相关的粮食加工、烘干、销售和农机代耕等业务;不得与民争利、以权谋私开展机耕业务;不得代承包方中转、销售农产品(间接服务除外)。

十七、受托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承包方农贷中拆借资金、倒贷、贷款垒户或“二次发放贷款”等行为。禁止用土地承包权做抵押开展筹融资行为。

十八、受托人不得承办虚假土地承包合同和未经农场(公司)同意备案的私下土地承包流转。

十九、受托人不得以小额农贷名义办理贷款用于本单位支出;不得私自开展农场(公司)核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贷款、拆借和融资行为。

二十、受托人不得为承包方小额农贷向金融机构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严禁提供抵押、担保手续,由金融机构自行到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贷款调查;不得向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借款、抵押或担保等。

二十一、受托人严禁挪用承包方贷款资金,严禁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赊欠、拆借资金或提供担保、抵押、出借资金等。不得以单位或管理人员名义在各种经营、消费场所(单位)赊欠;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或承包方垫支费用、资金或财物。未经农场(公司)授权,不得私自与任何单位、个人发生签订合同、协议、保证书、承诺书等行为。

二十二、本文书中,涉及受托人“有权”事项,农场(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变动,但“禁止”项不得减少或变更,“禁止”项自授权委托签字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受托人行使以上条款中未委托的权利时,须经农场(公司)另行授权,否则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和损失由受托人个人承担,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概不负责。

二十四、受托人离任现职的,本授权委托权限自离任时即失去效力。

二十五、以上受托人有关廉政风险的禁止事项,受托人在保证自己做到后,还有管理监督管理区其他管理人员全部做到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及其管理监督范围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有以上条款中“禁止”项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进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二十六、被通告方为管理区的广大承包方或金融机构、合作社、农资公司及小额等其他贷款公司等管理区的所有相关单位。本告知书一式四份,自签字、送达之日起生效,农场(公司)纪委、合同主管部门、管理区主任和被通告方各一份。

二十七、原则上,每年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时,由合同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一并落实《管理区基层权力清单暨廉政风险告知书》的授权和告知手续,进行逐年警示提醒。要求每年留有授权和告知手续的现场影像资料,分别报纪检部门、授权经办部门留存(和文本资料一并规范建档留存)。

二十八、《管理区基层权力清单暨廉政风险告知书》一经被通告方签收或经农场(公司)合法送达,即视为被通告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并保证培训、告知所有相关成员,即视为对被通告方及所有相关成员均具有法律上的告知效力。如发生管理区权力清单之外及廉政风险清单禁止事项的情况,相关法律责任均属相关人的个人行为,农场(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受托人(第        管理区主任签字):  

 

授权委托经办人(签字):

 

被通告方(签字)(盖章和法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黑龙江省 胜利 农场(公司) (盖章)

                                                        年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诚信承诺书

 

 胜利农场(公司):

为确保农场(公司)的诚信建设,优化社会诚信环境,强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机制,保障承包方能依法诚信承包经营,对农场(公司)国有土地诚信承包经营提出的要约,本承包方所有成员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同意,本人(承包方)郑重承诺如下:

一、按农场和管理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并交纳承包费,合法承包经营国有土地;作为承包方,本人承诺承包方本人签订合同,不“顶名代签国有土地承包合同”,不协助“拆分土地承包合同”,不签订虚假合同并保证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人即是实际种植人。

二、按农场(公司)规定认真履行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事项,服从农场(公司)《质量效益农业实施方案》管理;配合服从《管理区基层权力清单暨廉政风险告知书》通告的合法管理行为,认真监督管理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现象;凡是涉及承包方应上交款项一定本人到指定“阳光核算服务大厅”办理或授权委托金融机构从本人农贷资金中转付,不存入任何基层管理人员个人账户代办。

三、不将有关办理收缴承包费、生产预收费、农业风险理赔款、小额农贷、债权债务往来、各种惠农补贴等事项的个人身份证明、贷款卡、信用卡、资金或粮食产品等交由管理区任何管理人员经手管理或代办,所有相关事项都本人按规定亲自办理。

四、不协助管理区和任何管理人员从农贷中进行拆借资金、倒贷、贷款垒户或“二次发放贷款”行为。不要求农场(公司)、管理区为小额农贷向金融机构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不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国有土地承包合同、证明,不以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抵押等用于小额农贷或民间借贷。

五、保证收到的小额农贷资金全部用于农业生产,不挪作他用,不贷款倒贷。若将贷款借与他人使用,则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及责任。

六、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银行贷款卡等,不将其交付给他人办理贷款或借款事宜,否则自行承担后果及责任。

七、不为管理区等单位或管理区任何管理人员提供贷款、借款或担保等融资行为,否则自行承担后果及责任。

八、按照与贷款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恶意欠款,做一个诚信贷款户。

九、积极主动配合农场(公司)和金融机构对贷款情况的走访调查等工作。为有效防范社会风险,不私自到农场管理和核定范围以外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放贷单位贷款融资农业生产相关资金。

十、本人(承包方)作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为劳务用工交纳人身安全保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十一、本人严格按主管部门要求,保证自用生产资料经过相关部门检测确认并符合农业环保和农业质量安全要求;严格遵守农场(公司)管理要求,不私自焚烧农作物秸秆,履行好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义务。

十二、本人当年如若发生违背上述承诺的诚信缺失行为,自愿自动放弃下年的国有土地承包资格,并保证农场(公司)投资形成的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国有资产完好无损(损失现价赔偿),自行处置个人投资形成的临时土地附属物、农机具等生产设施,不干扰、阻碍农场(公司)下年发包国有土地事项。

上述《国有土地承包经营诚信承诺书》,本人(承包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保证向承包方所有成员全文培训、全面告知相关内容,本人自愿按《国有土地承包经营诚信承诺书》内容履行承诺事项并承担所涉法律后果。经过承包方所有成员协商一致,自愿签字、摁印落实承诺手续。

 

 

所在单位:第     管理区   承诺人(承包方签字):

 

 

承诺时间:             

 

                                                  发包方经办人(签字):

 


胜利农场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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