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由总局人社局依照《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做出认定结论。
总局局直服务中心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总局人社局直接受理、调查和认定;管理局、农场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总局人社局授权管理局人社局进行受理,调查。
工伤调查由同级人社局、社保局和用人单位联合进行。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工伤认定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局人社局和管理局人社局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遇有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事故伤害等特殊情况,报经总局人社局同意,申请认定时限可以适当延长1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