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三江管理局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各农场:
为切实做好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建三江管理局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规定进行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要成立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组织,建立包括农场相关领导、农机、计财、农业、纪委、审计、基层单位等部门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和分工。各农场农机部门与财务部门要共同编制本农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15日前报送管理局农机局和计财处备案。
二、要立即启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按照《方案》要求,加快购机申请、审核、结算等工作,确保春季购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2014年国家购机补贴工作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
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
2014年4月2日
建三江管理局
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关键与薄弱环节、农场职工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农场之间的平衡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场职工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场职工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管理局所有农场。总局在综合考虑各农场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更新需求强度、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和综合平衡等因素后,合理确定了资金控制规模(具体明细见附件1)。国家补贴资金向农机更新政策落实到位、购机积极性高、示范应用效果好的农场适当倾斜。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总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25个小类62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2)。
(二)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由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通过采用择优筛选等办法选型确定,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由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垦区支持推广目录中的机具产品组成,农场职工需在《黑龙江垦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内选择补贴机具。
重点补贴大马力拖拉机、免耕精量播种机、水稻高性能插秧机、大型谷物联合收割机、自动导航设备、大型智能芽种生产程控设备、玉米秸秆处理机械等农业生产急需、农场职工需求量大的设备,并优先安排补贴。
1、动力机械:种植水田职工重点补贴55-11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种植旱田职工重点补贴120马力以上四轮驱动拖拉机及相应配套深松整地机、重耙、免耕精量播种机等机具。
2、栽植机械。重点补贴≥4行乘坐式高速插秧机,甜菜移栽机等。
3、田间管理机械。重点补贴喷杆式喷雾机。
4、收获机械:重点补贴喂入量≥6kg/s、发动机额定功率≥140马力全喂入轮式水稻联合收获机;喂入量≥2.5kg/s、发动机额定功率≥60马力、纵向轴流式全喂入履带式收获机;喂入量≥3.5kg/s、发动机额定功率≥85马力全喂入履带式收获机;≥4行水稻半喂入收获机;≥4行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水稻割晒机等。
5、畜牧养殖机械。重点补贴TMR奶牛饲料搅拌机(固定式:搅拌箱体容积≥7m3,自走式:搅拌箱体容积≥16m3)、挤奶机、贮奶罐、冷藏罐等。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各农场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农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管理局审核后,由总局农机局批准。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垦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执行总局制订的《黑龙江垦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补贴标准。各农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自有资金对本农场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
不允许对省内外和垦区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2014年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场职工、农场职工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抓阄、公开摇号等农场职工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每一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不超过3台件,其中动力机械1台(拖拉机1台或联合收割机1台),农具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额度则不能超过本场年度国家农机补贴总额的50%。
补贴对象可以在垦区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管理局区域选择经销商购机。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局、农场农机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按照农业部及总局要求,管理局将开展“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农场)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试点工作。管理局将选择2个农场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尽早实现“全价购机”的模式。
(一)差价购机的操作程序
购机户申请 |
农场审核申请 |
管理局审核 |
公示 示 |
农场打印申请表 和确认书 |
购机户在经销商处 差价购机 |
经销商上传发票 打印供货表 |
农场凭供货表 进行网上确认 |
经销商导出结算表 (共三表) |
农场确认、盖章 |
管理局确认、盖章 |
招标局结算 |
管理局结算 |
管理局凭供货表 进行网上确认 |
1、各农场要通过网络、媒体(电视)及农场公告等有效形式,及时向农场职工公布、宣传国家购机补贴的相关政策。并根据方案精神,在规定时间内由购机者自愿向农场农机部门提出申请。
2、管理局根据总局确定的年度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在收到总局下拨的补贴款一周内将补贴资金下拨到辖区内的各农场。
3、各农场在收到管理局下拨的国家购机补贴款3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汇至管理局计财处统一管理。管理局农机局根据购机补贴实施进度情况,在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后交管理局计财处进行结算。各农场必须按购机补贴计划全部实施完毕,个别农场如因客观原因,当年出现补贴资金结余,需管理局农机和计财部门同意并上报总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优先使用,不得跨年度结转。
由总局组织的、实施集中统一采购的农业机械的补贴资金须由管理局计财处将补贴款统一汇至垦区采购招标中心进行统一结算。
4、购机职工按照总局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结合需要自主选择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价格按照不同操作程序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购机职工自行谈判商定。
5、农场农机和财务部门根据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补贴对象的资格和优先条件进行审查,最终确定购机者名单、机具品目分档名称、购买数量、补贴额等,并将补贴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同时在购机者所在管理区、作业站或农场机关宣传栏张榜公示7天,确保享受补贴者的确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各农场要设立补贴专项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6、农场对补贴对象确定无异议后,将相关的补贴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申报管理局农机局,管理局农机局批准后,农场农机主管部门即可为购机者办理购机补贴申请表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上过程需通过农机购机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进行申报和审批),并由农场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农场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农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备案。享受农机补贴的购机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购置补贴机具,购机时凭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在总局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中自主选择,并与经销商进行议价购机。满意后,交付购机差价款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提货后购机者签字确认,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
7、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后,须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上传发票原件、铭牌照片,动力机械在发票中必须注明发动机编号和出厂编号,并复印留存发票和购机者身份证。同时,经销商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中填写的机具编号,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做喷涂标志(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4年国家补贴机具)。
8、经销商凭经销企业供货表和发票复印件到农场农机主管部门进行购机核实,农场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实际购机和供货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确认并上传有关信息到管理局农机局进行最后核实。
9、经销商或企业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申请结算补贴机具汇总表和农场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向管理局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管理局农机局审核无误后,向管理局计财处申请拨款。管理局计财处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经销商结算补贴资金。
10、补贴设备到位后,各农场农机部门要对购买的机具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11、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对于购置数量多、科技含量高、在农业生产重点环节使用的插秧机、免耕播种机、联合收割机等由总局组织实施议价采购,然后由农场购机职工按照总局的要求自主选择购买。
对于列入总局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之内,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却未经总局招标确定价格和型号的机械设备,购机职工需要管理局或农场集中统一采购的,在征求购机职工意见后,可采取管理局或农场分管领导牵头,由农机、农业、财务、纪委、审计、管理区、作业站等部门和购机用户代表共同组成农机设备采购谈判小组与垦区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进行竞争性谈判议价的方式,确定购买机型和机械批量优惠价格,公示后进行集中统一采购。购机职工不同意管理局或农场集中统一采购的,可自行按正常程序要求自主采购。
12、补贴工作结束后,农场农机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对本区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建档,形成总结报告,报管理局农机局和计财处。管理局农机局和计财处负责本区域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农场)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工作操作程序
购机户申请 |
农场审核申请
|
公示 示 |
农场打印申请表 和确认书 |
购机户在经销商处 全价购机 |
经销商上传发票 打印供货表 |
购机户凭供货表和 发票申请补贴结算 |
农场农机部门 核实、盖章 |
农场财务部门结算 |
购机户银行卡 |
1、各农场要通过网络、媒体(电视)及农场公告等有效形式,及时向农场职工公布、宣传国家购机补贴的相关政策。并根据方案精神,在规定时间内由购机者自愿向农场农机部门提出购机申请。
2、管理局根据总局确定的年度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在收到总局下拨的补贴款一周内将补贴资金下拨到辖区内的各农场。
3、农场农机和财务部门根据购机申请,结合农场农机补贴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补贴对象的资格和优先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机具品目分档名称、购买数量、补贴额等,并将补贴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同时在购机者所在管理区、作业站或农场机关宣传栏张榜公示7天,确保享受补贴者的确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各农场要设立补贴专项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4、农场对补贴对象确定无异议后,农场农机主管部门为购机者办理购机补贴申请表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并由农场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农场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农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5、享受农机补贴的购机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购置补贴机具,购机时凭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按照总局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价格由购机职工与经销商自行谈判商定。满意后,交付购机全价款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提货后购机者签字确认,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
6、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后,须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上传发票原件、铭牌照片,动力机械在发票中必须注明发动机和底盘号码,并复印留存发票和购机者身份证。同时,经销商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中填写的机具编号,在补贴机具的显著位置做喷涂标志(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4年国家补贴机具)。
7、经销商上传补贴机具信息后,给购机者打印《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者凭《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和发票,向农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结算申请,农场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实际购机和供货情况进行核实。
8、农场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盖章,并在补贴系统中向财务部门申请支付补贴款。
9、农场财务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出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款支付到购机者提供的银行卡中。发放明细要在农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10、补贴设备到位后,各农场农机部门要对购买的机具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11、补贴工作结束后,农场农机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对本区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建档,形成总结报告,报管理局农机局和计财处。管理局农机局和计财处负责本区域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各农场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场职工筹资压力。鼓励企业与农场职工自主议价。
各农场要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务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农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全力推动各项重点工作、关键举措、制度规定、纪律要求的落实;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的补贴资金分配、当年农机综合评比成绩挂钩。
管理局农机局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各农场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农场分管领导牵头,农机、农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基层单位等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组织,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补贴对象、集中采购谈判议价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农场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农场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农机局备案。
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务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农场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升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提高农机化抗灾能力,加快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农场要严格按照总局、管理局制定的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农场农机部门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审核,经与同级财务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场职工。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
二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场职工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场职工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场职工的价格。
三是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场职工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五是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各农场要积极参加管理局、总局及农业部组织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管理区、作业站,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农场农机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如: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并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农场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场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4)和农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场级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没有网站的农场也可申请在管理局网站或在农场电视台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管理区(作业站),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农场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2014年年底前,各农场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按照农业部、总局要求,管理局将农场农机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农场农机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建三江管理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工作若干规定》(建垦发[2014]1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管理局各级农机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农机局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农场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对问题较大的农场要在管理局农机、财务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农场农机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落实好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二是要加大财务部门监管力度。农场财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场职工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农场财务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场职工10%的比例,对农场职工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管理局财务部门督促和指导农场财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三是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农机局及农场农机部门要对农场职工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总局农机局;管理局农机局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建议总局农机局暂停或取消其补贴资格。
(六)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各农场要加强利用国家补贴政策购买的机械设备的统一管理,要建档备查,国产设备两年内不允许私自转卖或转让;进口设备五年内不允许私自转卖或转让,尤其是通过农场协调贷款购买的国补机械设备,在没有还清贷款前,绝不允许转卖或转让。在还清贷款后确需转卖或转让的,农场农机部门要出具证明,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的,取消其五年内申请购买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并追缴贷款和补贴款,同时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
要协调农机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职工的反映,安排专人受理职工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职工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时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联系给予妥善处理,保护购机职工的权益。
七、申报与总结
各农场农机、财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15日前上报管理局农机局、计财处备案。
2014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管理局农机局、计财处。
附件1:《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
附件2:《2014年垦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
附件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附件4:《2014年度 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附件1:
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补贴资金分配(万元) |
备注 |
|
|
合计 |
9312.13 |
|
|
1 |
胜利农场 |
733.72 |
|
|
2 |
大兴农场 |
611.47 |
|
|
3 |
前进农场 |
675.96 |
|
|
4 |
创业农场 |
490.49 |
|
|
5 |
红卫农场 |
548.92 |
|
|
6 |
前哨农场 |
427.93 |
|
|
7 |
前锋农场 |
583.12 |
|
|
8 |
洪河农场 |
534.72 |
|
|
9 |
鸭绿河农场 |
441.85 |
|
|
10 |
二道河农场 |
422.88 |
|
|
11 |
浓江农场 |
669.75 |
|
|
12 |
八五九分公司 |
1031.30 |
|
|
13 |
七星分公司 |
1059.00 |
|
|
14 |
勤得利分公司 |
602.32 |
|
|
15 |
青龙山分公司 |
478.70 |
|
附件2:
2014年垦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
(11大类25个小类62个品目)
1. 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悬挂或半悬挂、配套动力≥150马力、可调幅)
1.1.2翻转犁(液压翻转,与≥180马力拖拉机配套、铧数≥4铧)
1.1.3联合整地机(与≥180马力拖拉机配套、工作幅宽大于3m)
1.1.4深松机(与≥180马力拖拉机配套)
1.2 整地机械
1.2.1重型耙(与≥180马力拖拉机配套、工作幅宽≥5m、可进行灭茬)
1.2.2起垄整形机(与≥120马力拖拉机配套、工作幅宽≥4m)
1.2.3搅浆灭茬整地机(与≥40马力拖拉机配套、幅宽≥2.5米)
2. 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免耕精量播种机(≥6行、与≥100马力拖拉机配套)
2.1.2条播机(工作幅宽≥5m)
2.1.3穴播机
2.1.4根茎类作物播种机(≥4行)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甜菜育苗成套设备
2.2.2大型智能芽种生产程控设备(批处理量≥50t)
2.2.3稻壳膨化苗床基质制备机
2.3 栽植机械
2.3.1乘坐式高速插秧机(≥4行)
2.3.2手扶步进式插秧机(≥6行,仅限北安、九三、齐齐哈尔、绥化、哈尔滨管理局种植水田职工购买)
2.3.3手扶步进式钵型毯状苗插秧机(≥4行,仅限北安、九三、齐齐哈尔、绥化、哈尔滨管理局种植水田职工购买)
2.3.4甜菜移栽机(≥4行)
2.3.5烟苗移栽机(≥4行)
2.4 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水田用自走式,发动机额定功率≥20kw,兼有喷药功能)
2.4.2撒肥机(厩肥或液肥)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
3.1.1玉米去雄机(≥8行、功率≥160马力)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式喷雾机(旱田用喷幅≥18m,水田用喷幅≥10m)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6kg/s、发动机额定功率≥140马力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2.5kg/s、发动机额定功率≥60马力、纵向轴流、全喂入履带式;喂入量≥3.5kg/s、发动机额定功率≥85马力全喂入履带式)
4.1.3半喂入收割机(收获行数≥4行、功率≥48马力)
4.1.4自走式割晒机(割幅≥4m)
4.2玉米、豆类专用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4行、摘穗剥皮型)
4.2.2芸豆拔秧机(与≥120马力拖拉机配套、工作幅宽≥4m)
4.2.3芸豆收获机
4.3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3.1马铃薯收获机(≥2行)
4.3.2甜菜打叶切顶机(≥3行)
4.3.3甜菜收获机(≥3行)
4.3.4大蒜收获机(≥2行)
4.4果类蔬菜收获机
4.4.1树莓收获机(自走式)
4.4.2青刀豆收获机(自走式)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青贮饲料收获机(额定功率≥230马力,自走式)
4.5.2青贮饲料捡拾切碎车
4.5.3割草机
4.5.4翻晒机
4.5.5搂草机
4.5.6捡拾压捆机(捡拾宽度≥1.6m)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工作幅宽≥2.8m)
4.6.2秸秆灭茬聚拢机(作业幅宽≥4.5m)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1.1粮食清选机
5.1.2种子清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粮食烘干机(≥200t/d)
5.2.2种子烘干机(≥100t/d)
5.2.3根茎类种子加工处理成套设备
6.排灌机械
6.1喷灌机械设备
6.1.1喷灌机
6.1.2地埋式滴灌(控制面积≥200亩)
7.畜牧养殖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TMR奶牛饲料搅拌机(搅拌箱体容积≥7m3)
7.2畜牧养殖机械
7.2.1多功能牧场管理机(功率≥60马力)
7.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7.3.1挤奶机
7.3.2贮奶罐
7.3.3冷藏罐
8.动力机械
8.1拖拉机
8.1.1轮式拖拉机(水田农场购置:额定功率≥55马力、四轮驱动;旱田农场购置:额定功率≥120马力四轮驱动)
8.1.2履带式拖拉机(额定功率≥120马力)
9.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9.1平地机械
9.1.1激光平地机
10.设施农业机械
10.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0.1.1卷帘机(仅限哈尔滨管理局设施农业农场)
11.其它机械
11.1自动导航设备
11.2农用飞机
附件3: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参考格式)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
数量(台) |
财政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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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名称 |
合计 |
中央 |
总局 |
管理局 |
农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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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购机,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垦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农场农机部门交回本通知。
3.本通知一式三份。农场农机部门和财务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4.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严防信息泄露,谨防电话诈骗。
农场农机部门(盖章) 农场财务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2014年度 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 管理区 |
所在作业站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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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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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含农户、合作社等所有补贴对象。